中配史雪燕遭解除南投議員公職 訴願遭駁回——國籍忠誠問題不能含糊!
中國籍配偶(中配)史雪燕因未依《國籍法》規定在就職南投縣議員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,遭內政部解除議員公職。史雪燕雖然提出訴願,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正式駁回,確認她的議員資格不符規定。
此案再度引發輿論熱議——公職人員的國籍忠誠義務到底能不能有「灰色地帶」?台灣的法律規範是否應該更嚴格,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情形?
【國籍法規範明確 史雪燕違規事實確定】
根據行政院訴願決定書的內容,史雪燕在2021年以中國國民黨籍遞補擔任南投縣議員,但她在就職前並未放棄中國籍,違反《國籍法》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規定。
法律條文相當清楚:
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,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(這是為了避免效忠義務衝突)。
原中國大陸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,擔任公職時仍保有中國國籍,將同時對兩個國家負有效忠義務,這與國籍法立法精神牴觸。
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雖未明確規範此情況,但依法仍應適用《國籍法》來解釋。
換句話說,史雪燕的議員資格從一開始就不符合規定,這次遭解除公職,並非政治操作,而是依法辦理!
【效忠義務衝突?台灣公職人員不應有雙重效忠】
此案最具爭議的點在於,一名擁有中國國籍的人,是否能擔任台灣的民意代表?
答案應該是否定的,原因很簡單:
中國政府視台灣為其「領土」,並明文規定中國公民不得參與「分裂國家」行為。若史雪燕仍保有中國籍,依法她必須效忠中國,這是否會影響她在台灣擔任議員時的政治立場?這種潛在風險不容忽視。
若兩岸發生衝突,一名仍保有中國國籍的台灣議員,立場會站在哪一邊?她的政治判斷是否會受到中國影響?這是台灣人民需要正視的問題。
國際間沒有任何民主國家會允許外籍人士或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,更何況是來自一個明確威脅本國安全的國家!
史雪燕的案件不只是單純的「行政程序問題」,更牽涉到國家忠誠的基本原則!
【補選議員沒審查國籍?選務機關應負起責任】
更值得探討的是,當初史雪燕遞補成為南投縣議員時,為何選務機關未能即時發現她未放棄中國籍?
這暴露出台灣在選舉審查上的漏洞:
為何一名仍持有中國籍的人,能夠通過選舉資格審查?
是否有其他中配或擁有外國國籍的人,已經擔任或正在競選台灣公職?政府是否有全面清查的機制?
選務機關應強化國籍審查,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問題,否則等到當選後才發現不符規定,徒增社會爭議!
這次事件應該成為一次制度檢討的契機,未來選舉審查應更加嚴格,不能讓這種國籍爭議案件一再發生!
【任內領薪不追討?這是錯誤示範!】
另一個爭議點是,南投縣議會決定不追討史雪燕在任內領取的薪資與補助。
史雪燕在2021年遞補當選,2022年競選連任失敗,任期到2022年12月24日結束,共擔任議員約1年4個月,期間領取了議員薪資、補助與各項費用。但現在她被確認資格不符,南投縣議會卻傾向「不追討」,這真的合理嗎?
想想看,如果是一般勞工,因為資格不符被發現後解職,還能保留已領的薪水嗎?政府機關若用這種「算了、就當過去」的態度處理,豈不是變相鼓勵「先領再說」的風氣?
這筆費用雖然不一定是史雪燕的「錯」,但她本來就沒有資格擔任議員,那麼她任內支領的薪資與補助,是否應該依法處理,而非放任不管?
【結論:國籍問題不是小事,政府應該更嚴格把關】
史雪燕遭解除議員資格,不是針對中配,也不是政治鬥爭,而是依法行政、維護國家公職的正當性。
這次事件提醒我們幾個關鍵問題:
國籍忠誠義務不能有灰色地帶!台灣的公職人員,無論是立委、議員,甚至基層民代,都不應該有雙重國籍,特別是來自敵對國家的身分更應該嚴格審查。
選務機關應加強審查機制!不能等到當選後才發現問題,否則會造成社會爭議與行政困擾。
違規者的薪資應該追回!不能讓「資格不符卻享受公職待遇」變成一種錯誤示範,否則未來只會有更多類似案件發生。
最後,這起事件也提醒所有想參與台灣政治的中國籍人士:若要競選公職,就應該先放棄中國國籍,這是基本誠信問題,沒有商量餘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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